裁判要旨:作为极“特殊情况”,对极个别在法定最低刑内判处确实明显地罪刑不相适应的案件,也可以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但一定要从严掌握,绝不能滥用。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绑架罪,但其具有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
(1)被告人刚满18 周岁,虽然不是未成年人,但稚气未脱,出于对其舅指责其偷拿传呼机行为的不满,才产生挟持其表弟以报复其舅的动机,主观恶性不大;
(2)被告人对被害人并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还给其表弟买了食品并陪其打牌,只是在发觉公安人员及其亲属来到后才持碗片相威胁,也未对被害人造成多大伤害,犯罪情节较轻;
(3)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戚关系,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即使判处法定最低刑十年有期徒刑仍显过重。为此,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