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5 号〗鞠春香、张志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销售金额在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但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罪中具体量刑幅度内的法定最高刑分别为七年、三年、五年有期徒刑,故本案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