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4 号〗刘军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是否必然存在特情引诱

裁判要旨: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并不必然存在特情引诱。

1.特情介入不等于特情引诱;

2.即使有特情介入,毒品犯罪行为也可能不在侦查机关控制之下,毒品也可能流向社会;

3.如果只有特情介入而没有特情引诱,毒品犯罪罪行也不在侦查机关控制之下,毒品流向社会的,在量刑时不应仅因有特情介入而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