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本案存在的以下情节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第一,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郑大昌为吸毒人员;
第二,郑大昌被抓获后,始终供认其购买毒品是为自己吸食,且本案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郑大昌携毒品是准备出境贩卖,不能排除其中有部分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
第三,郑大昌有悔罪表现,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基于上述考虑,最高法院复核认为,对被告人郑大昌的量刑,应与完全以贩卖牟利为目的的走私毒品犯罪的量刑有所区别,决定对被告人郑大昌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案存在的以下情节在量刑时应予考虑:
第一,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郑大昌为吸毒人员;
第二,郑大昌被抓获后,始终供认其购买毒品是为自己吸食,且本案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郑大昌携毒品是准备出境贩卖,不能排除其中有部分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
第三,郑大昌有悔罪表现,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基于上述考虑,最高法院复核认为,对被告人郑大昌的量刑,应与完全以贩卖牟利为目的的走私毒品犯罪的量刑有所区别,决定对被告人郑大昌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