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1 号〗王庆诈骗案——骗购电信卡贩卖给他人使用造成电信资费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骗购电信卡贩卖给他人使用造成电信资费巨大损失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应当指出的是,以逃交电信资费为目的的在移动电话办理、使用中的诈骗行为,与通常的诈骗行为在形式上还是有所区别的。主要表现在:后者,被骗人向诈骗人直接交付的就是“财物”本身,诈骗人骗得的就是现金或是其他实实在在的物,此时诈骗行为即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