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7 号〗颜通市等绑架案——给付定金方违约后为索回定金而非法扣押对方当事人子女的行为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就只能是与行为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本人。

首先,法律没有明确限制“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中的“他人”就是与行为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本人。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想拘禁当事人本人索债,有时较为困难,故常常选择拘禁当事人的亲属特别是其幼年子女等,并以此来向当事人本人索债。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当事人与其亲属、子女具有特定的关系,行为人可以以其为要挟,实现其索债目的。因此,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仅限定于与行为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本人,并将此作为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之一,既不合乎现实情况,也无法律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