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 号〗杨庆龙强奸、抢劫案——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口头抗诉、在法定期限后提出书面抗诉的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大致围绕着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审判人员是否有违法行为等方面,《民诉法》第二百条和《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三款将这些情形都一一列明。然而,除了上述中应有的情形外,还需满足法定的程序条件,方能向检察院提起抗诉;《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三种情形:再审申请被驳回,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这样的规定,其核心思想在于让当事人穷尽法院的救济途径之后,再向检察院提起抗诉,并且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次数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