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3 号〗计永欣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后又取走被害人财物的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仅有投案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而无实际的投案行为或者不能证明确已准备投案,就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家属有积极规劝行为并主动报案的,可以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计永欣的杀人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二审以抢劫罪定罪不当,应予纠正。鉴于计永欣的亲属在计永欣作案后积极规劝其投案自首,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计永欣归案后亦能坦白其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计永欣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