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被告人阿古敦拿了一把杀牛单刃弯刀进入他人住宅行窃,发现有人后,持刀将被害人冯延红逼到卧室,朝冯腰、腹、头部连捅数刀,将冯刺倒在地;随后又朝冯颈部连捅数刀,致冯延红气管、双侧颈动脉被割断,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阿古敦私自配制他人家门钥匙行窃并持械对他人行凶,为掩盖罪行,又持刀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虽具有认罪态度较好和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酌定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判决结果: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阿古敦死刑缓期执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被告人阿古敦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以被告人阿古敦患有分裂型人格障碍,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为由,改判死刑缓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