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放火焚烧的对象及其所处环境看,当时是在停有十余辆汽车的汽车站内,明显属于公共场所,在其燃烧地点25 米以内,有家属楼、办公楼、加油站等建筑物,在这种场合实施放火行为,将可能引起不特定范围内重大公私财产被毁的严重后果,同时还有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其放火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应是公共安全。
其次,被告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使用引火物点燃侵害对象、制造火灾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尽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周围公共财物燃烧和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并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
裁判要旨:放火焚烧的对象及其所处环境看,当时是在停有十余辆汽车的汽车站内,明显属于公共场所,在其燃烧地点25 米以内,有家属楼、办公楼、加油站等建筑物,在这种场合实施放火行为,将可能引起不特定范围内重大公私财产被毁的严重后果,同时还有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因此,其放火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应是公共安全。
其次,被告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使用引火物点燃侵害对象、制造火灾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尽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周围公共财物燃烧和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并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