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在以暴力威胁实施的抢劫罪中,只要暴力威胁造成了强制,且该强制一直持续,即使时间延续较长,空间也发生了一定的转换,同样可以认定符合“当场”的要求。本案中被害人兰桂荣交给被告人何木生等人的2000 元钱是到外面向他人借来的,存在一定程度的时间和空间跨度,但被告人何木生实施暴力威胁行为到被害人兰桂荣外出借款并交给被告人是一个自然的连贯过程,期间并未中断,故应认定其为即时、当场取得,因而被告人何木生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涉及法条274 条)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敲诈勒索罪则仅限于威胁,不包括当场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包括非暴力内容。
二是实施行为的方式不同。
三是实现威胁的时间和空间不同。敲诈勒索的威胁在时间和空间上,一般并不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
四是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和空间不同。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可以是当时当场,但更多的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一定的期限内取得。
五是对构成犯罪数额要求不同。一般而言,把握住该五点区别,是可以对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作出准确界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以暴力相威胁、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究竟是定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往往由于对实现威胁和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和空间是否属于“当场”认识上有分歧,而造成认定上的分歧。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当场”不是一个纯粹的时空概念,而是一定物质内容的存在形式。脱离了物质内容的时间和空间是不存在的,也无从把握。对于在以暴力威胁实施的抢劫罪中,“当场”的认定,必须结合行为人的暴力威胁以及所形成的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强制的方式和程度,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认定。只要暴力威胁造成了强制,且该强制一直持续,即使时间延续较长,空间也发生了一定的转换,同样可以认定符合“当场”的要求。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符合“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这一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