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8 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裁判要旨:互殴停止后,一方突然袭击或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另一方依法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法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不宜简单认定为互殴行为而不予认定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