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5 号〗康金东盗窃案——骗得财物保管权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构成职务侵占罪,就必然要求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时,以其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限、职责为基础,利用其对本单为财产具有一定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的职责,在实际支配、控制、处置本单位财务时实施非法占有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自身工作中易于接触他人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单位财务,或者熟悉作案环境,而利用上述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产,则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