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地域管辖,原则上也应遵循上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但是,基于通过计算机实施的犯罪的自身特点,确定地域管辖也应有所区别对待。以赚取广告收入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物品的,网站、网页经营者的广告收入实际上就是其经营所得的利润。在该行为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客观上传播淫秽物品达到相应的数量标准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地域管辖,原则上也应遵循上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但是,基于通过计算机实施的犯罪的自身特点,确定地域管辖也应有所区别对待。本案中何肃黄、杨柯在国际互联网上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费主页空间,设置色情网站,刊载淫秽物品,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所在地、下载淫秽物品的网站所在地、行为人操作计算机所在地都可以视为犯罪地,原则上这些地区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所在地、下载淫秽物品的网站所在地、网络用户上网所在地的众多性(甚至包括国外的)和不确定性,难免出现众多法院都可管辖或者没有法院管辖(国外的网站)的局面。因此,从便于收集证据和审理的角度来看,由行为人操作计算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适宜。本案中何肃黄、杨柯是在郑州家中利用互联网的免费主页空间,链接到国内的一些网站和国外的服务器之上,建立色情网站,因此,本案宜由何肃黄、杨柯居住地,亦即其操作计算机所在地这一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