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以计算机软件为对象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
二是行为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了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三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复制发行未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属于侵犯软件开发者的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计算机软件修改后复制发行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行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既具有“违法所得数额”,又具有“非法经营数额”时,由于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同时可以按“违法所得数额”或“非法经营数额”两种标准来衡量,在考虑刑罚适用时,有时会产生冲突,即按不同的标准有可能适用不同的刑罚。此种情况下,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标准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