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 号〗何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裁判要旨:一般虚开增值税发票计算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只计算销项或进项的税款;行为人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了掩盖其向他人虚开的事实,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行为人本身没有从事购销活动,本身也无需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国际税款在这一环节不会造成损失,因此该款项不应计算至国家的损失中,但可以根据数量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且行为人已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应从给国家利益造成的损失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