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 号〗陈建明等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就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言,存在两种情况:

其一,假冒商标,同时,商品本身质量未达到同类产品最低质量标准,属于不合格的产品;

其二,假冒商标,但商品本身质量达到同类合格产品的最低质量标准,属于合格的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具体构成何罪,关键在于所销售商品的质量是否合格:销售质量合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则应按法条竞合情况下“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选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