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 号〗张君等抢劫、杀人犯罪集团案——犯罪集团应如何认定?犯罪集团案件是否应全案审判?

裁判要旨:犯罪集团的界定,对犯罪集团要坚持全案审判的原则,对于确实需要分案审判的,也必须做到统一事实、统一定罪、统一量刑;盗窃弹药后又非法买卖的,本案已构成盗窃弹药罪;至于盗窃弹药后对弹药的处分,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只是量刑考虑的情节。被告人在两地被抓获、被拘捕、被关押,以及由两地公安机关分别侦查取证。为保证案件及时交付审判,便于诉讼,可以两地法院分案审判。本案中,张君抢劫、故意杀人犯罪集团的被告人分别居住于湖南、重庆、云南等地,其犯罪地涉及湖南、重庆、湖北、广西、云南等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现第25 条】的规定,上述地区的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鉴于湖南、重庆为主要犯罪地和居住地,且主要被告人在两地被抓获、被拘捕、被关押,以及由两地公安机关分别侦查取证,如由一地法院审判,涉及案犯押解、案件移交等诸多工作,耗时费力。为保证案件及时交付审判,便于诉讼,决定全案由重庆市和湖南省两地法院分案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