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平等人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王光辉犯罪时不满18 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所在公司及李小平个人在案发后能积极对被害人家属予以经济赔偿,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小平等人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王光辉犯罪时不满18 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所在公司及李小平个人在案发后能积极对被害人家属予以经济赔偿,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