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分,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这两种行为,将非法制造的商标用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的商品上,那么就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处理。被告人非法制造南孚牌电池包装盒的行为,属于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虽然所获利润不足几千元,违法所得少,但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达39 万余只,数量巨大,应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裁判要旨: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分,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这两种行为,将非法制造的商标用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的商品上,那么就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处理。被告人非法制造南孚牌电池包装盒的行为,属于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虽然所获利润不足几千元,违法所得少,但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达39 万余只,数量巨大,应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