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8 号〗张敏贩卖毒品案——如何正确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裁判要旨:

1、只有在行为人不具有走私、运输、贩卖毒品行为的主观目的或未掌握这方面的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否则持有毒品的行为应根据主观故意构成相应罪名的组成部分;

2、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故意,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经历,且行为人本人不吸毒或虽然吸毒但藏匿、储存的毒品数量明显超过行为人吸食所需数量,那么行为人被查获的部分尚未交易的毒品应当作为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以贩卖毒品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