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 号〗梁小红故意杀人案——对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而写信勒索钱财并恐吓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正确判断既杀人又勒索财物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绑架罪或敲诈勒索罪有时确实较为困难。一般来讲,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则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在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表现也各不相同。

首先,梁小红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绑架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绑架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绑架他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绑架罪的行为人在使用暴力或者胁迫过程中往往造成“人质”的伤害或者死亡,行为人也可能出于杀人灭口的目的将“人质”杀害。但只要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时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以被绑架人为人质,而不是以杀害或伤害为目的的,就应定绑架罪。本案中,梁小红在与被害人争执过程中采用勒颈、捂嘴的手段致被害人昏迷,后将被害人丢弃于水沟中,主观上是想杀害被害人。

为转移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梁小红书写勒索信,但他未去收取赎金。所以,梁小红在主观上不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而且,梁小红给王刚父母写勒索信时,被害人已经死亡,不存在以被绑架人为人质的情况。在客观上,梁小红在与王刚争执的过程中采用勒颈、捂嘴的手段致王刚昏迷,后将王刚丢弃于水沟中,致被害人溺水死亡,梁小红并未实施绑架行为。因此,梁小红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被告人梁小红的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表现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梁小红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在王刚死亡后给王刚亲属书写恐吓信,虚拟被害人被绑架并要求赎人,只是为转移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掩盖杀人罪行,而不是为勒索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客观上,梁小红虽然写了勒索信,但并未索取财物。故梁小红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