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 号〗周云华虚报注册资本案——检察机关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应如何正确处理

裁判要旨:对行为人在故意杀人后为转移公安机关侦查视线,掩盖罪行而书写、投送勒索钱财信件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行为人在投送勒索财物的行为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个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要求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是指“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是指董事长;对于检察院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法院不能对检察院未指控的单位直接判处刑罚;对被起诉的自然人,应当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按照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对于犯罪的单位可建议检察机关另行起诉。(详见《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