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该罪是故意犯罪,其目的一般在于减轻、开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我国《刑法》第306 条第2 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这一规定就把辩护人过失妨害作证的行为排除在了该罪之外。其中,“有意”应理解为仅限于直接故意,即辩护人明知自己的妨害作证行为会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关于辩护人是否具有妨害作证的主观故意,裁判要旨主张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加以认定。详言之,
(1)主观上,要结合个案的外部条件和辩护人的职责义务,判断辩护人是否存在“明知”的充分条件。该案中,必须证明张某明知陈某就其第三次盗窃所作的翻供陈述是虚假的,且明知1998 年12 月30 日晚陈某、李某并不在一起打扑克牌。
(2)客观上,要从辩护人的客观行为入手,分析其是否具有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