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 号〗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要旨:检举、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在二审期间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情节,经查其揭发本单位会计宁加干贪污的事实,是与其共同贪污的事实,依法不构成立功。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犯公共财产的犯罪来说,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区分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的关键。被告人李平在司法机关未发现其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以前,在其所在单位对其盘问、教育后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供述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对因犯罪分子贪污、挪用公款而使被害单位遭受财产损失的,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