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挪用公物还是挪用公款,必须与商品的属性联系,综合判断判断。挪用公物追求的是使用价值,反之,如果追求的是公物的价值,那么其行为就构成挪用公款罪。
(2)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物后予以变卖,使用所得款项,挪用的公物进入流通领域后已不是具有使用价值意义上的物,而是公物价值的载体即公款。这种行为本质上与一般的挪用公款行为一致,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裁判要旨:
(1)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挪用公物还是挪用公款,必须与商品的属性联系,综合判断判断。挪用公物追求的是使用价值,反之,如果追求的是公物的价值,那么其行为就构成挪用公款罪。
(2)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物后予以变卖,使用所得款项,挪用的公物进入流通领域后已不是具有使用价值意义上的物,而是公物价值的载体即公款。这种行为本质上与一般的挪用公款行为一致,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