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 号〗袁闵钢、包华敏骗取出境证件案——具有中国国籍同时又持有外国护照的被告人的国籍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外国人的国籍以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对此规定应理解为,在确认被告人系外国人的前提下,对其外国国籍以其人境时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为准。本案袁尽管持XX 国护照入境,但其同时具有明确的中国国籍,又不符合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条件,也没有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按照我国法律,我国不承认其具有XX 国国籍,袁不属外国人,故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