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单位犯本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要判处主刑,又要适用财产刑。单位实施了同时具有自由刑和财产刑的犯罪,如果刑法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或者“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那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要判处主刑,又需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是否适用财产刑。但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的数额应与判处单位罚金的数额有所不同,一般应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数额。
(2)被害单位物质损失难以计算,以被告单位、被告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实际利润作为附带民事赔偿数额。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应为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本案中,被害单位的物质损失难以计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应以被告单位、被告人在侵权期间因侵犯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实际利润为附带民事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