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 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在举报同案犯时,只要如实供述自己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就应当认定为自首。自动投案的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只要不是故意隐瞒或者编造事实为自己开脱罪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作的辩解,只要其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经查证是如实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