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就意在以后收受对方的财物,但行为人事后收受对方财物时,却明知对方送的财物是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使对方获取了利益的,构成受贿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在事后收取请托人财物的,即使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就意在以后收受对方的财物,但行为人事后收受对方财物时明知对方送的财物时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使对方获得了利益,同样构成受贿罪。(事后收受财物行为与主动索取财物、收受财物后违法行使职权等相比,其主观恶性、对公务活动的危害要小,但这种行为同样侵犯了受贿罪的客体——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制度。因此不论是主动索取钱财还是收受贿赂后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事后收受财物,都是对廉洁制度的危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