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 号〗庄保金抢劫案——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系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中确认为犯罪嫌疑人,而非因偶然原因接触到的形迹可疑人的,即使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亦不认定为自首。入室盗窃被事主发觉,当场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的,属于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犯抢劫罪法定从严惩处的情形之一。这里的“户”泛指住宅,既包括公民的固定住所和临时住所,也包括公民作为住宅使用的车、船等交通工具。公民住宅,是居住者感到人身安全的场所之一。家庭成员多有男女老少,防范能力较弱或者根本没有防范能力,因此,进入公民住宅实施的非法侵害,对公民社会安全感的威胁和破坏更为严重,其社会危害性在一般意义上比发生在其他场所的非法侵害要大。因此,入户抢劫成为一项法定的必须从严惩处的情节。入室盗窃的人是怀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意图进入他人住宅的,其行为被事主发现后,对事主使用暴力,其危害性与入户抢劫并无本质差别。所以,对这种行为在认定抢劫罪的同时,还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