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利用欺骗方法兼并后又利用职务便利将被兼并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本案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手段获得经营、管理公司、企业财物的职务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侵占罪,往往难以认定。我们认为,区分的关键取决于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产生在被告人使用欺骗的手段获得经营、管理公司、企业财物的职务之前还是之后。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龙鹏武、龙雄武自己没有资产.亦没有任何有效的资金来源,即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却伙同刘亚方,采取虚构北海万诚公司、伪造巴陵石化公司的图章、巴陵石化公司“关于同意设立北海万诚公司的批复”、北海市规划局红线图、银行往来帐凭据及北海信用社的资信证明、变造北海市审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书等欺骗手段,骗取了长沙民乐厂及其主管部门的信任,以虚构的合同主体与长沙民乐厂签订兼并协议对该厂实施兼并,取得了对长沙民乐厂财物的支配权,并实现了其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