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在逃犯罪嫌疑人申玉生系银行工作人员,被告人高金有不具备法定特殊身份。对于这起共同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犯罪性质,从起诉、审判、抗诉、上诉到庭审判决的全过程来看,有两种不同主张:一种意见认为,对高金有盗窃银行现金的行为应定为贪污罪。其理由是,在整个案件中,在逃犯罪嫌疑人申玉生利用经管银行现金的职务之便,授意、安排高金有盗窃巨额现金,且分得全部赃款的90%。无论是采用共同犯罪应以主犯的犯罪性质认定罪名,还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的规定,对被告人高金有的行为,都应认定为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