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 号〗杨政锋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案——驾车故意挤占车道致使追赶车辆车毁人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作为经过正规培训取得驾驶执照的正式司机,应当知道在驾车高速曲线行驶的情况下占道逼车肯呢个发生车辆倾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行为人故意占道,其主观上具有间接杀人的故意,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作为经过正规培训取得驾驶执照的正式司机,明知自己所从事的是高度危险性作业,为限制追赶其的交警车辆的前进路线,而故意高速曲线行使占道逼车,致使他人死亡的,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持放任的态度,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