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 号〗张栓厚故意杀人案——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并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裁判要旨: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并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栓厚与被害人之妻长期通奸,有过错在先,又对被害人到其家寻找自己妻子不满,进而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和厮打,又追至被害人家院中,用拳击倒被害人后又用手扼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后将被害人尸体拖至无人处丢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被告人张栓厚犯罪后投案自首,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后又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