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 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裁判要旨:特殊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首先,不法侵害行为是针对人身安全,即危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不是人身之外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其他合法权益。针对人的生命、健康采取防火、爆炸、决水等其他暴力方法实施侵害,也是暴力性侵害行为。

其次,这种不法行为应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对一些轻微的暴力侵害不能适用特殊防卫。行为人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携带管制刀具,不能阻却其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运用该刀具实施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叶永朝虽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从未主动使用,且其是在王为友等人不甘罢休,还会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符合情理,并非准备斗殴。叶永朝在遭他人刀砍、凳砸等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时,奋力自卫还击,虽造成两人死亡,但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