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误认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应以运输毒品罪(未遂)定性;因对象不能犯形成的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我国认定不能犯未遂的通说认为:所有因认识错误而不能达到犯罪既遂的行为原则上均成立不能犯未遂并按照未遂犯予以处罚(迷信犯[如企图通过诅咒、祷告、烧香、画符来杀人的行为]除外)。近年来,包括赵秉志、周光权、张明楷在内的众多刑法学者都对通说进行了反思。因为通说是一种抽象的、主观的危险说,通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即可认定为不能犯的未遂犯,没有考虑行为在客观上有没有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性,没有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存在主观定罪的倾向。张明楷老师认为,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贯彻客观的未遂论。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其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合法权益的任何危险时,就应当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这是一种客观的、具体的危险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