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行为人主观故意确实不十分明确,不能认定为预谋杀人。但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可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邻里纠纷引起的杀人案件,虽然也属于危害严重的案件,但同因劫财、奸情等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杀人案件,由于起因不同,被告人的动机卑劣程度及主观恶性大小不完全一样,对社会危害也不完全相同,在量刑上也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并不积极追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判处死刑更应特别慎重。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宋有福因与宋起锋有积怨,在纠集许朝相实施报复加害行为过程中,将宋起锋刺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严重。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二被告人作案手段并非残忍,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不是预谋杀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