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 号〗汪美坤、李云田等侵占、盗窃案——企业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行为人作为公司职工,利用工作便利,与公司外部人员合谋窃取本公司财物,系其将自己管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应当以侵占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