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 号〗王勇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属于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从轻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一,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综合情节予以考虑,不能简单从犯罪结果认定。因此,因犯罪后果而一律排除酌定从轻情节违反立法原意。

第二,故意杀人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并非都是“严打”对象。“严打”对象一般指故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的蓄意杀人、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对于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即使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一般也不作为“严打”对象。

第三,实践中确实有因被告人未判死亡而出现的上访甚至闹事,对此应细致工作,不可简单地迁就被害人亲属一判了之。综上,即使是死刑案件,也应考虑被害人有无过错等酌定从轻情节。对于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严重过错的,即使必须判死刑,也可不判处立即执行。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因为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真诚悔罪;被害方谅解等,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可考虑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