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为倒卖死牛牟利毒死不特定耕牛的,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毒死特定耕牛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毒死耕牛后,将有毒牛肉出卖的,以销售有毒食品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并罚。投毒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以投毒的方式毒死耕牛,是否构成投毒罪,关键在于该投毒行为能否危害“不特定”的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危害不特定的公私财产的安全,是指投毒行为的行为人在事先往往无法确定其侵害的公私财产的范围,也不能控制其危害后果的大小。如果投毒行为只侵犯了特定的公私财产,而不直接危及其他重大财产安全的,就不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毒罪论处。对于发生在1997 年9 月30 日之前的共同犯罪,如何适用法律,是司法实践中常常忽视的一个问题。关于对主犯的处罚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删去了1979 年刑法中“从重处罚”的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对1997 年9 月30 日之前的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适用法律时,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