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被告人生产、销售的新产品不具有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属于伪劣产品。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供执行的新产品,因执行企业标准,如果产品没有达到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性能,即属于伪劣产品。